雇人讨债遭遇敲诈 眼红邻铺起意勒索
编者的话: 本期调查,我们特地把下面两个案子放在一起。 很巧,两个案子都发生在桐乡。在第一起案子中,周某雇人讨债却不料遭遇敲诈;第二个案子中,郑某眼红邻铺竟起意勒索。前者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讨债,这样勒索之人就没了可乘之机;所幸后者迈出了犯罪的一步后及时止步,为减轻刑罚赢得了机会。这两个涉嫌敲诈勒索的案子告诉大家:相信法律,没错!
民间有种说法叫“贼骨头被狗咬”,形容的是那些本身就心怀叵测之徒却落入了更恶之人的圈套而有苦说不出。在桐乡做生意的周某前段时间就体会到了这样的滋味:为了一笔笔久拖未决的货款,他竟然雇用社会闲散人员去催债。货款最终是要回来了,雇来的讨债人却伸手要起了所谓的劳务费,而这劳务费竟然比讨回来的货款还要高出数倍。
雇人催债惹祸上身 周某不是桐乡本地人,他在桐乡做生意已有多年,由于生意一直红红火火,周某也已有好多年没有回家过年了。接下来的这个春节,周某打算陪着妻子、孩子回老家过。 有了这样的打算,周某就早早地开始作准备。一翻账簿,很多款项都已经拖欠了好些年,而这些业主却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看着一张张已经有些发黄的单据,周某有些焦急,想早点把欠款要回来,可是做了多年生意的他知道,这些人都是生意场上的老手,钱不是那么容易要回来的。周某想到过走诉讼途径去追讨债务,可思前想后最终还是放弃了这条路,因为他觉得自己也不懂打官司的事儿,而且也觉得麻烦。 就在这时,周某的一位好友向他提议雇人去追讨债务。 2007年5月,在这位好友的介绍下,周某和李刚等人见面了。周某说出了自己的想法后没几天,李刚等人便开始讨债了。 很快,第一笔拖了很久的货款回到了周某手上。原本还希望能陆续收到被拖欠货款的周某万万没想到,在收了第一笔钱后,李刚便来电话索要2万元的劳务费。雇人干活是要给钱,可对方开口就是2万元,着实让他有些招架不住,这被讨回来的货款才一万多元啊。 在电话中,周某拒绝了。但之后,各种各样的骚扰便再也没断过。无奈之下,周某支付了6000元劳务费,但这仅仅是周某噩梦的开始。
被劫持后遭遇敲诈 2007年6月13日夜里,周某因为有事前往桐乡濮院镇。在路上,李刚等4人将周某劫持到了濮院镇凯旋路某酒店包厢内,以曾陪同催讨货款为由,采用语言威胁、暴力殴打等手段要求周某支付各类款项10万元。 此时,周某也想到了报警,可是思前想后,他觉得自己雇人催债本身也不是什么光明正大的事情。一阵讨价还价后,李刚等人最终同意周某支付4万元后就此了事。 万般无奈的周某打电话要家里送钱过去,他的家人听出了事态的严峻赶紧向当地派出所报了警。由于害怕被抓,李刚等人随即逃窜,但不久之后被陆续抓获归案。
敲诈勒索专叮有缝蛋 李刚等人归案后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民警问他为什么要敲诈周某时,李刚交代,其实他们对勒索的对象也是“严格把关”的:周某在他们眼中也并非什么善类。 李刚交代,5月份他们代表周某去催讨欠款的时候,周某也是让他们态度强硬一点。据李刚说,其实原本是和中间人讲好价钱的,可是事后周某只支付了6000元,这也让他们十分窝火。后来想想,反正周某也不是什么好人,即便对他进行敲诈他也应该不会报警,于是就有了6月13日晚间的这场闹剧。 李刚等人因为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2008年1月10日,桐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李刚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 本报记者 汪嘉林 通讯员 桐法
近日,桐乡市检察院召开了首次不起诉案件听证会,依法决定对涉嫌敲诈勒索罪(中止)的犯罪嫌疑人郑明(化名)不起诉。 对于郑明而言,法律的宽严相济是他没有想到的结果,也因如此,他对曾经做过的事情有了深深的忏悔,他告诉办案检察官,如果时光能够倒退,他绝不会选择再去做这样的事情。
因为妒忌所以勒索 2006年年底,郑明在桐乡某市场开出了一家小店,他是个勤劳的人,每天的进货、出货、结账几乎全都由他一个人包下。可是小店才刚刚开起来,生意并不是很好。郑明将全部希望都寄托在了2007年,他觉得经过自己几个月的努力,情况应该会有改善。 然而事与愿违,2007年开年之后,郑明的生意非但没有任何起色反而每况愈下,不知不觉间,郑明开始注意起了隔壁邵某的店铺。邵某的店铺和郑明开的小店所售的商品类似,他的生意很红火。 “他的店为什么这么火而我的店却始终不行?”郑明开始和邵某主动套近乎,想打探一番底细。邵某是个生意场上的老手,看见郑明每天都到店里来转转,自然也看出了他的心思。每当郑明来到店里,邵某也总是和他聊一些家长里短,话题一到生意上便没话了。 套不到生意经后,郑明将自己惨淡经营的缘由全都归结到了邵某身上,于是,勒索邵某的想法油然而生。 2007年3月5日,郑明匿名给邵某发去了首条手机短信。在短信中,郑明以邵某儿子的生命安全为要挟,要邵某支付50万元。
因怕案发中止犯罪 另一边,邵某在接到这样一条莫名其妙的短信后发现,对方似乎对自己家庭情况了如指掌。 邵某赶紧回复以探明对方的虚实,郑明在看到邵某的回复之后以更加详实的内容进行了回复。而当邵某看到这条短信时被彻底震惊了,对方不但知道自己姓甚名谁,居然还知道自己的准确地址。为了保全家庭的平安,邵某通过手机短信反复和郑明进行讨价还价,在第二天,邵某终于同意支付10万元。 对于郑明而言,邵某已经同意了支付10万元,他应该高兴才对,然而他却陷入了恐慌之中。在他后来的交代中,郑明说,勒索邵某其实完全是一时兴起,虽然不断和邵某用短信进行讨价还价但内心却感到十分矛盾,一方面他十分想“教训”一下邵某而另一方面也十分害怕东窗事发。 虽然邵某同意支付10万元,但郑明最终还是没有采取下一步行动,中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3月6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之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其抓捕归案。
宽严相济令其新生 桐乡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明的行为虽涉嫌敲诈勒索罪,但属于犯罪中止且没有造成损害;而且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又是朋友关系,两人关系密切,两家小孩互认干爹,案发后,被害人向检察机关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综合案件事实,办案检察官建议对其不起诉。为保证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郑明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悔过,而被害人邵某也作了陈述,对郑明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检察机关对其进行宽大处理。 本报记者 汪嘉林 通讯员
杨晨艳 孙杰
记者手记 两起案件都涉及敲诈勒索,结果却大相径庭。 其实就敲诈勒索案件来看,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大多数情况下,犯罪分子之所以这样胆大妄为就是事主本身“就有瑕疵”。周某雇人催债反而遭到敲诈,如果不是他家人及时报案,李刚等人很可能会得逞。而李刚等人之所以对周某进行敲诈,也就是看到周某违法在先、不敢报案这根“软肋”。 而郑明的情况似乎大不相同,他本身就是个生意人,之所以要敲诈可能是嫉妒使然。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他陷入了恐慌之中。“万一对方报警、万一对方不付钱……”最终还是理智占了上风,他及时中止了犯罪行为。 如果当初周某能通过法律途径去讨要欠款,那么李刚等人绝对不会有这样的机会,周某本人也不会经历这样的磨难;如果郑明在实施犯罪前能再静下心来想一想,则可能不会有这起案件 法律是公正的,它会维护大家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谁违反了法律,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明白了这一点,相信周某、郑明们以后的路会走得稳一些。 |